丝路新观察塔什干2月5日电 据乌兹别克斯坦(简称:乌)司法部新闻中心消息,2月4日,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《关于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法律》。
该文件于2025年6月提交乌立法院审议,同年11月获参议院批准。根据其中对《行政责任法》的修订,乌将引入行政警告制度。
此项制度适用于违规情节轻微且意识到错误的驾驶员,同一驾驶员每年最多仅能获得一次警告。
以下违规行为可适用行政警告:
1、未系安全带驾驶;
2、车辆未配备灭火器、急救包、三角警示牌、反光背心;
3、未进行车检;
4、驾驶时使用手机或电子设备;
5、违规停车;
6、未购买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;
7、行人、自行车、轻便摩托车、踏板车及其他个人移动工具使用者实施的违规行为。
实施警告时,交警将向违规者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后果,并出具正式警告文件(包含电子形式),但不罚款。
同时,法律明确列出可由道路摄像头记录并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清单,具体如下:
1、未系安全带、无牌或套牌驾驶;
2、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行驶、不遵守道路标志要求;
3、驾驶时使用手机;
4、超速行驶;
5、闯红灯,越线停车;
6、逆行或妨碍交通(包括阻碍应急车辆);
7、违规停车;
8、危险驾驶;
9、违反车队行驶规定;
10、违规通过铁路道口;
11、无证驾驶机动车。
编译:周洁